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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京都议定书》要求的减排概述作者:S.M.恩兹勒


根据《京都议定书》,到2012年,各国必须在1990年的基础上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总量。这是各国对这一总减排贡献的概述。

澳大利亚美国拒绝了《京都议定书》,但允许到2012年在1990年的基础上增加8%的排放量
加拿大:与1990年的水平相比,到2012年总减少6%

欧洲:到2012年,比1990年的水平减少8%


和西欧国家
-奥地利->减少13%
-比利时->减少7.5%
-丹麦->减少21%
-芬兰-削减0%
-法国-削减0%
-德国->减少21%
-希腊->允许增加25%
-爱尔兰->允许增加13%
-意大利-> 6,5%
-卢森堡-削减28%
-荷兰-> 6%
-葡萄牙->允许增加27%
-西班牙->允许增加15%
-瑞典->允许增加4%
-瑞士->削减8%
-联合王国-> 12,5%

东欧国家
到2012年,与1990年的水平相比,最多减少8%

日本:与1990年的水平相比,到2012年总减少6%
新西兰:与1990年的水平相比,到2012年总减少0%
乌克兰:无义务减免
俄罗斯:无义务减免
美国2001年决定不批准该议定书但到2012年,应能在1990年的水平上减少7%


许多国家正威胁无法实现这些目标。如果目标没有实现,排放必须在2012年以后按超载量乘以1.3来减少。

一个国家有各种各样的措施来达到京都议定书的标准。例子有:
-种植森林和较低的植被,以去除更多的CO2从空中
-林业和农场的可持续管理做法
-联合执行;各国在共同实施减排项目时可获得积分
-清洁发展机制;工业化国家从实施的项目中获得信贷
发展中国家
——购买排放许可京都议定书国家由于成本问题无法达到目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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